-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本辦法依大眾捷運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土地之開發依本辦法之規定 。
- 第 3 條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一、開發用地:係指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之土地 ,經主管機關核定為土地開發之土地。 二、自行開發:係指主管機關自行開發開發用地,以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之 不動產興闢事業而言。 三、聯合開發:係指主管機關與私人或團體合作開發開發用地,以有效利 用土地資源之不動產興闢事業而言。
- 第 4 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之主管機關,為各該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或交通 部指定之地方主管機關;其執行機構為各該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所屬或 許可之工程建設機構、營運機構或其他土地開發機構。 前項主管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土地開發事宜,必要時得委任或委託執行 機構為之。
- 第 5 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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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類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50085014號令、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5081990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11、15條條文;並刪除第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