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聯合開發之規劃
- 第 6 條執執機關得依大眾捷運系統路網計畫,衡酌當地都市計畫、人口分布及地區發展情形,擬 定聯合開發計畫,併同申請人資格與申請期限,訂約履約及保證事項、以及權利、義務分 配事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實施。 前項聯合開發計畫土地使用涉及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變更者,應於公告實施前先依法完成 變更程序。
- 第 7 條前條聯合開發計畫內容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計畫範圍。 二、現況分析:包括人口、經濟活動、土地使用現況、公共設施現況、土地權屬狀況、道 路系統狀況等之調查分析。 三、開發計畫:包括可容納人口、經濟活動預測、土地使用計畫、公共設施配置、建物配 置計畫、建物設計指導原則、預期效益、預定閞發進度、合作開發方式等構想。 四、開發計畫對鄰近地區影響之評估。 五、經營管理計畫。 六、其他有關事項。
- 第 8 條聯合開發計畫變更時,依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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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類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9 年 0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79年2月15日交通部(79)交路發字第7902號令、內政部(79)台內營字第75214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4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