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聯合開發規劃
- 第 6 條執行機關得依大眾捷運系統路綱計畫,衡酌當地都市計畫、人口分布及地 區發展情形,擬定聯合開發計畫,併同申請人資格與申請期限,訂約履約 及保證事項、以及權利、義務分配事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實施。 前項聯合開發計畫土地使用涉及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變更者,應於公告實 施前先依法完成變更程序。
- 第 7 條前條聯合開發計畫內容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 計畫範圍。 二 現況分析:包括人口、經濟活動、土地使用現況、公共設施現況、土 地權屬狀況、道路系統狀況等之調查分析。 三 開發計畫:包括可容納人口、經濟活動預測、土地使用計畫、公共設 施配置、建物配置計畫、建物設計指導原則、預期效益、預定開發進 度、合作開發方式等構想。 四 開發計畫對鄰近地區影響之評估。 五 經營管理計畫。 六 其他有關事項。
- 第 8 條聯合開發計畫變更時,依本章有關規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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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類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8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88年7月31日交通部(88)交路發字第8864號令、內政部(88)台內營字第887391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7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