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土地取得程序、開發方式及投資人甄選程序
- 第 15 條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徵求投資人時,申請人應於公告期滿後一個月內 ,依甄選文件備具下列書件各二份及申請保證金,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所或居所、身分證 統一編號或法人名稱、主事務所、代表人姓名,申請土地開發之地點 及範圍。 二、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三、財力證明文件或開發資金來源證明文件及類似開發業績證明文件。 前項財力及開發資金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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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類
民國 99 年 0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80085060號令、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8081991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4、6、7、14~16、18、20、2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