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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類
民國 79 年 0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79年2月15日交通部(79)交路發字第7902號令、內政部(79)台內營字第75214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43條
  • 第七章 獎勵
  • 第 35 條
    依本辦法申請投資聯合開發案件,其符合獎勵投資法令有關規定,得依法申請減免稅捐。
  • 第 36 條
    聯合開發案件經核准後,申請人得申請地方政府配合興修計畫地區外關聯性公共設施及提 供技術協助。
  • 第 37 條
    主管機關得洽請不動產信用專業銀行或省(直轄市)所屬銀行按申請人投資聯合開發所需 資金百分之七十辦理優惠或長期貸款。
  • 第 38 條
    依本辦法申請投資聯合開發且無償提供捷運設施所需空間及其應持分土地所有權者,其建 築物樓地板面積與高度得依左規定放寬: 一、除捷運設施使用部分樓層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外,得視個案情形酌予增加,但增加之 樓地板面積,以不超過提供捷運系統場、站及相關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乘以地面各 層可建樓地板面積之和與基地面積之比,乘以二分之一為限。 二、除捷運設施使用部分樓層之高度得不計入高度限制外,並得視個案情形酌予增加,但 增加部分以不超過該地面前道路寬度之一倍,並以三十公尺為限。
  • 第 39 條
    申請人如提供用地,於該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時程緊迫時先行構築捷運主體,申請人於 未來開發時,須償還因配合聯合開發所增加之基本設計費及共構部分細部設計費及施工費 ,但得免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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