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八 章 附則
- 第 40 條主管機關實施聯合開發計畫所獲收人應作為大眾捷運系統及聯合開發事項 之經費及營運維護之用。
- 第 41 條執行機關應將左列條文載明於所訂契約中,作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一 聯合開發約書: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四條。 二 營運契約書: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
- 第 42 條依本辦法規定;所應備之各項表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 43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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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類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8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88年7月31日交通部(88)交路發字第8864號令、內政部(88)台內營字第887391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7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