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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4-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7 年 05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7年5月25日臺北市政府(87)府捷五字第8703245900號公告修正第2條條文
  • 拾伍 聯合開發之相關配合措施
  • 第 85 條
    聯合開發計畫公告實施後,執行機關應將聯合開發計畫所規劃公共設施之 興建時程與方式或改善措施,轉請各公共設施主管機關予以配合。
  • 第 86 條
    聯合開發用地範圍內屬提供樓地板面積之公共設施,由投資人依核定之聯 合開發投資建議書興建,各公共設施相關主管機關應配合聯合開發投資建 議書所規劃之時程編列經費,以支付該公共設施之建造費用予投資人。相 關公共設施主管機關未配合時程編列經費支付者,由投資人墊支,其產權 先登記為投資人所有,俟該公共設施主管機關支付費用時,建築物部分以 興建成本加上自領取使用執照日起至支付日止期間之中央銀行拆放款上限 利率計算支付之,所持分之土地部分以支付地價款當時之徵收補償標準補 償取得,投資申請人不得異議。聯合開發建築基地範圍外之公共設施,依 聯合開發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由各公共設施相關主管機關配合聯合開發 計畫所規劃之時程編列經費興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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