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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4-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7 年 05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7年5月25日臺北市政府(87)府捷五字第8703245900號公告修正第2條條文
  • 拾陸 附則
  • 第 87 條
    執行機關應將本要點左列條文載明於所訂契約書中,作為契約內容之一部 分: 一 應列入土地聯合開發契約書部分: 第二十點至第二十三點、第二十五點、第二十七點至第三十點、第三 十二點、第三十八點、第四十點、第四十一點、第四十四點至第五十 三點、第六十二點至第六十五點、第六十七點、第七十三點 二 應列入第四類協議書部分: 第二十一點至第二十三點、第二十五點、第二十六點、第二十八點、 第二十九點、第三十七點、第三十八點、第四十點、第四十一點、第 四十四點至五十三點、第六十二點至第六十五點、第六十七點、第七 十三點。 三 應列入聯合開發投資契約書部分: 第二十五點、第四十四點至四十六點、第五十二點、第五十三點、第 五十七點至六十點、第六十二點、第六十六點、第六十七點。 四 應列入營運契約書部分: 第六十七點至第七十四點。 五 應列入第二類協議書部分: 第三十點、第三十一點。 六 應列入連通契約書部分: 第七十九點至第八十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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