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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6 年 05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6年5月9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86)北市捷五字第8621160400號函修正發布第55條條文
  • 貳 聯合開發之執行程序
  • 第 8 條
    聯合開發之主要作業流程如左 (流程圖如附件四) : 一 聯合開發用地之劃定。 二 與得參與聯合開發之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並與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簽訂 土地聯合開發契約書、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簽訂第四類協議書。 三 交通用地或捷運系統用地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與原建物所有權人簽訂 第二類協議書。 四 屬公有土地之聯合開發用地,涉及公有土地處分時,依第十二點公有 土地處理程序辦理。 五 辦理聯合開發用地之基本設計及與捷運工程之整合設計。 六 研擬聯合開發計畫提執行機關審議。 七 聯合開發計畫提送本府所設「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 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府審會) 審議。 八 聯合開發計畫報本府核定。 九 與曾先行簽訂協議書者簽訂土地聯合開發契約書。 十 須調整土地使用計畫者,依程序辦理聯合開發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變 更。 十一 聯合開發計畫公告實施。 十二 選定聯合開發投資申請人,並簽訂聯合開發投資契約書。 十三 聯合開發建築物細部設計。 十四 議定聯合開發建築物價格,並進行權利轉換分配作業及確定建造執 照起造人。 十五 聯合開發建築物之營造。 十六 簽訂營運契約書,並執行聯合開發建築物之營運管理。
  • 第 9 條
    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申請聯合開發時,其主要作業流程,先由土地所有權人 檢附相關文件,依照土地所有權人參與聯合開發申請須知向執行機關提出 申請,經執行機關報本府核准,再由土地所有權人研擬聯合開發計畫報經 執行機關初審後,續依第八點第七款以後之執行程序辦理 (流程圖如附件 五) 。
  • 第 10 條
    聯合開發用地之劃定依左列程序辦理 (流程圖如附件六) : 一 執行機關依第十五點規定評選。 二 執行機關研擬聯合開發構想。 三 基地在臺灣省轄區者,提報府審會第一組審議,基地在臺北市轄區者 ,提報府審會第二組審議,但府審會成立前已提經本府捷運晨報或捷 運督導會報通過者,不在此限。 四 府審會審議通過後,基地在屬臺灣省轄區者,報請省府同意後簽報本 府核准;在臺北市轄區者,簽報本府核准。
  • 第 11 條
    聯合開發協議簽訂土地聯合開發契約書、第二類協議書及第四類協議書之 作業流程如左 (流程圖如附件七) : 一 執行機關建立權利關係人資料檔案。 二 執行機關依第六點規定通知權利關係人第一次協議會。 三 未達成協議者,權利關係人意見之處理方案簽報本府核准。 四 執行機關通知權利關係人第二次協議會。 五 經協議後達成協議者,與權利關係人簽訂土地聯合開發契約書或第二 類、第四類協議書。 六 土地聯合開發契約書與第四類協議書簽報本府用印。 七 通知權利關係人領取土地聯合開發契約書或第二、四類協議書。
  • 第 12 條
    公有土地參與聯合開發之產權處分程序如左 (流程圖如附件八) : 一 聯合開發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屬臺北市有以外之公有土地,先辦 理有償撥用,土地管理機關不同意撥用者,得協議簽訂第四類協議書 參與聯合開發。 二 屬臺北市有之土地於完成第八點第一款程序後,由執行機關以捷運路 線為單位提報本府市政會議通過、臺北市議會同意及行政院核准後辦 理,非屬臺北市有土地由權責機關依規定辦理。 三 於選定投資人完成建築設計圖後參與聯合開發權益分配。 四 配合各該聯合開發用地之時程辦理土地合併及所有權移轉登記。 五 聯合開發建築物屬主管機關取得部分依聯合開發辦法第三十一條訂定 公有不動產出租出售辦法處理之,原管理機關取得部分,則依一般公 有財產處理規定辦理。 六 聯合開發建築物公有部分之營運管理,依第十三章有關規定辦理。
  • 第 13 條
    徵求聯合開發投資人之作業流程如左 (流程圖如附件九) : 一 書面徵求土地所有權人投資意願及限期提出投資申請。 二 土地所有權人放棄優先投資或資格不符時,公告徵求投資人。 三 表件審查及通知限期補件,投資人於申請時,應繳交申請保證金,如 土地所有權人為投資者,申請保證金減半繳納。 四 執行機關進行資格審查,資格符合者,執行機關即進行正式評選,並 會同有關機關作成初審意見,資格不符者,通知限期領回申請保證金 。 五 主管機關核定。 六 簽訂聯合開發投資契約書。 七 收繳履約保證金及聯合開發投資契約書所定應繳交執行機關之聯合開 發相關費用。
  • 第 14 條
    申請與聯合開發建築物連通之作業流程如左 (流程圖如附件十) : 一 申請人備妥相關書表、證明文件、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 二 執行機關初步審查,證件不齊者通知補件,資格不符者逕行退件。 三 協調當地相關主管機關。 四 執行機關核轉本府核定。 五 簽訂連通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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