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 聯合開發用地之規劃
- 第 15 條聯合開發用地之畫定,於捷運系統規劃時,由執行機關考量左列因素評選 並提報本府核准。 一 與捷運工程、時程及營運之配合。 二 面積規模是否達發展效益。 三 對鄰近土地利用之影響。 四 當地都市計畫及發展情形。 五 其他不動產事業相關因素。 為提高土地利用價值,地籍界線與捷運設施用地相連之畸零土地應一併劃 為聯合開發用地。 聯合開發用地劃定作業原則由本府定之。
- 第 16 條本府未劃定為聯合開發用地之大眾捷運系統場、站與路線土地及毗鄰土地 ,土地所有權人亦得檢附相關文件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並依第九點之程 序辦理。 基地範圍內屬於毗鄰土地之使用同意書,如有小部分因事實之困難無法出 具者,得經執行機關同意後,於簽訂契約書時再行補交。 土地為共有者,應有共有人應有部分合計逾三之二,或共有人超過半數及 其應有部分合計超過半數之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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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3004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4 年 1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4年11月25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84)北市捷五字第8429667號函修正發布第40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