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經營行為與場所之限制
- 第 6 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附屬事業之經營,不得於禁止飲食區內販售食品, 飲料、檳榔、香菸及口香糖等物品。 附屬事業之經營,其貨物堆積、存放、進出及服務方式,不得影響大眾捷 運系統之交通、安全、衛生及觀瞻。
- 第 7 條大眾捷運系統高架設施之下層空間,依原規劃設計可供附屬事業經營者, 其附屬事業之經營,不得影響大眾捷運系統及場、站鄰近地區之交通、安 全、衛生及觀瞻。 前項所稱場、站鄰近地區,係指大眾捷運系統場、站附近,與大眾捷運系 統之營運有關之地區。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6-1004
自治條例
民國 88 年 0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8年2月11日臺北市政府(88)府法三字第88005236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6條
(原名稱: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新名稱:臺北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