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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6-4005
自治規則
民國 80 年 06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0年6月3日臺北市政府(80)府法三字第80034677號令發布
  • 第 四 章 機電設備
  • 第 16 條
    機電設備檢修分為定期檢修檢及臨時檢修兩種。
  • 第 17 條
    機電設備應按使用狀況施行定期檢修,其檢修項目,週期依各設備型式, 使用狀況而定,其檢修作業由營運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第 18 條
    機電設備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採取安全措施並實行臨時檢修。 一 發生事故者。 二 發生故障或有故障之虞者。 三 其他認為有檢修之必要者。
  • 第 19 條
    機電設備,如因性能劣化或因故毀損者,應予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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