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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醫療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5 年 1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75年11月24日總統(75)華總(一)義字第5913號令制定公布全文91條
  • 第七章 醫事審議委員會
  • 第 73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依其任務分別設置各種小組,其任務如左: 一、關於醫療制度之改進事項。 二、關於醫療技術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人體試驗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司法或檢察機關委託鑑定事項。 五、關於專科醫師制度之改進事項。 六、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七、關於一定規模以上大型醫院設立或擴充之審議事項。 八、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事項。 前項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第 74 條
    各級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醫療機構設立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 四、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事項。 前項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由省(市)政府衛生處(局)擬訂,報請權責機關核定之 。
  • 第 75 條
    前二條之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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