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醫事審議委員會
- 第 73 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依其任務分別設置各種小組 ,其任務如左: 一 關於醫療制度之改進事項。 二 關於醫療技術之審議事項。 三 關於人體試驗之審議事項。 四 關於司法或檢察機關委託鑑定事項。 五 關於專科醫師制度之改進事項。 六 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七 關於一定規模以上大型醫院設立或擴充之審議事項。 八 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事項。 前項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 定之。
- 第 74 條直轄市及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 關於醫療機構設立之審議事項。 二 關於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 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 四 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五 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事項。 前項醫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會議等相關規定,由直轄市及縣 (市) 衛生 主管機關核定之。
- 第 75 條前二條之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及社會 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