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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醫療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77600號令修正公布第10、17、23、66、67、74條條文
  • 第 九 章 附則
  • 第 88 條
    軍事機關所屬醫療機構,其設置與管理依國防部之規定。但其所設民眾診 療機構,依本法規定辦理。
  • 第 89 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設立之醫療機構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法施行之日 起三年內辦理補正;逾期不補正者,由原許可機關撤銷其許可。但有特殊 情況不能於三年內完成補正,經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展延之 。
  • 第 90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第 91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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