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管制藥品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 規定。
- 第 2 條本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 第 3 條本條例所稱管制藥品,係指下列藥品︰ 一 成癮性麻醉藥品。 二 影響精神藥品。 三 其他認為有加強管理必要之藥品。 前項管制藥品限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依其習慣性、依賴性、濫用性及 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分四級管理。其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設 置管制藥品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
- 第 4 條管制藥品,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專設管制藥品管理局管理之,其組織以法 律定之。管制藥品管理局必要時得設立分局。 為辦理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管制藥品管 理局應設立製藥工廠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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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8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12438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44條
(原名稱: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新名稱: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88年12月8日行政院台八十八衛字第44501號公告第三條條文之「各級管制藥品之範圍及種類」;並自88年12月8日生效
中華民國90年3月23日行政院台九十衛字第016828號公告修正第三條條文之「各級管制藥品之範圍及種類」部分藥品品項;並自90年3月23日生效
中華民國90年7月3日行政院台九十衛字第039083號公告修正布第三條條文之「各級管制藥品之範圍及種類」部分藥品品項;並自90年7月3日生效
中華民國91年2月8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10005385號公告修正第三條條文之「各級管制藥品之範圍及種類」部分藥品品項;並自91年2月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