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罰則
- 第 37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非第四條第一項之製藥工廠,輸入、輸出、販賣第一級或第二級管制 藥品。 二、非第四條第一項之製藥工廠或受託藥商,製造第一級或第二級管制藥 品。 三、違反第五條或第九條規定。
- 第 38 條違反第二十條或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 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其管制藥品管理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
- 第 39 條未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而輸入、輸出、製造、販賣 、購買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或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 第一項、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 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或第 三十二條規定,或受檢者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或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 第三十六條所為之處分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受檢 者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並得予以強制檢查。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 二條規定者,其管制藥品管理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 違反第六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七 條規定,或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所為之處分者,其所屬機 構或負責人亦處以第一項之罰鍰。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其行為人亦處以第一項之罰鍰。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規定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 其情節重大者,並得由原核發證書、執照機關廢止其管制藥品登記證、醫 師證書、牙醫師證書、獸醫師證書、獸醫佐證書或管制藥品使用執照。
- 第 40 條未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置管制藥品管理人,或未依第七條第二項、第十 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違反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六 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第 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其管制藥品管理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 違反第十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其所屬機構或負責人亦處 以第一項之罰鍰。
- 第 41 條(刪除)
- 第 42 條本條例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但違反第 七條、第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或違反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所為之處分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 。 海關查獲違反本條例有關輸入、輸出規定案件,除依海關緝私條例論處外 ,並通知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 第 42-1 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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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80041號令修正公布第1、2、4、7、13、16~20、22、23、27~30、33、37條條文;並刪除第42-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60019501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6年6月23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60040467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6年12月13日生效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70015527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7年5月1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70045081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8年1月2日生效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80009668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8年4月1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80038834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8年12月5日生效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90015919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9年6月3日生效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90035513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9年11月16日生效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100016460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0年6月10日生效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100031413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0年10月8日生效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110005238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1年3月8日生效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110031902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1年10月3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121020690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2年4月25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121033451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第七項修正「刪除第四級管制藥品第10項『氯二氮平(Chlordiazepoxide)』及同級第52項『苯巴比妥(Phenobarbital)』備註欄有關該成分複方製劑之不適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列管規定等文字內容」自112年12月1日生效,餘第一項至第六項自112年9月12日生效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130007092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3年6月25日生效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131020905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3年8月2日生效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131030225號公告「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3年11月14日生效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141001411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4年2月6日生效
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141012066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4年5月2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