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43 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第 44 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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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2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9250號令修正公布第3、25條條文;並增訂第42-1條條文
中華民國92年6月19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20033059號公告修正第三條條文之「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92年6月19日生效
中華民國93年3月8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30010412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93年3月8日生效
中華民國93年5月10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30020509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93年5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