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衛生類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2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9250號令修正公布第3、25條條文;並增訂第42-1條條文 中華民國92年6月19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20033059號公告修正第三條條文之「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92年6月19日生效 中華民國93年3月8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30010412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93年3月8日生效 中華民國93年5月10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30020509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93年5月10日生效
  •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43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第 44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