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34 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第 35 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十 七條第二項、第三項有關違反第二十三條之二規定部分,自公布後三年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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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36181號令修正公布第27、35條條文;並增訂第23-2條條文;除第23-2條、第27條第2項、第3項有關違反第23-2條規定部分,自公布後三年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