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 之規定。
- 第 2 條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 菸品:指以菸草為原料加工製成之捲菸、雪茄、菸絲、鼻菸、嚼菸及 及其他菸草製品。 二 吸菸:指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 三 菸品容器:指包裝菸品之盒、罐或其他容器等。
- 第 3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有關機關之職掌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各有關機關辦 理之。
- 第 4 條各級主管機關應有專責單位或專任人員,辦理菸害防制有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