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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菸害防制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6 年 03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6年3月19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860006539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0條;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 第三章 少年及兒童吸菸行為之禁止
  • 第 11 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父母或監護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為前項之行為。
  • 第 12 條
    販賣菸品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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