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兒童及少年、孕婦吸菸行為之禁止
- 第 12 條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孕婦亦不得吸菸。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
- 第 13 條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
- 第 14 條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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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菸害防制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964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35條;除第4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後十八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