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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菸害防制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0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9年1月19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011940號令修正公布第3、30條條文;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第 五 章 菸害之教育及宣導
  • 第 17 條
    各機關學校應積極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
  • 第 18 條
    醫療機構、心理衛生輔導機構及公益團體得提供戒菸諮詢服務。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提供諮詢服務機構,應訂定獎勵辦法。
  • 第 19 條
    在電視節目、戲劇表演、視聽歌唱及職業運動表演中不得特別強調吸菸之 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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