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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食品衛生管理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2 年 1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72年11月11日總統(72)台統(一)義字第626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38條
  •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
    為管理食品衛生,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
  • 第 2 條
    本法所稱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 第 3 條
    本法所稱食品添加物,係指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藏等過程中用以著 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增加營養、 防止氧化或其他用途而添加或接觸於食品之物質。
  • 第 4 條
    本法所稱食品器具,係指直接接觸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器械、工具或器皿。
  • 第 5 條
    本法所稱食品容器、包裝,係指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之容器或包裹物。
  • 第 6 條
    本法所稱食品用洗潔劑,係指直接使用於清潔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及食品包裝之物 質。
  • 第 7 條
    本法所稱食品業者,係指經營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輸入 、輸出或經營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販 賣業者。
  • 第 8 條
    本法所稱標示,係指標示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用 以記載品名或說明之文字、圖畫或記號。
  • 第 9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省(市)為省(市)政府衛生處(局);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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