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 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第 2 條本法所稱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 第 3 條本法所稱食品添加物,係指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等過程中 用以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 、增加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用途而添加或接觸於食品之物質。
- 第 4 條本法所稱食品器具,係指生產或運銷過程中,直接接觸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器械 、工具或器皿。
- 第 5 條本法所稱食品容器、食品包裝,係指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之容器或包裹物 。
- 第 6 條本法所稱食品用洗潔劑,係指直接使用於消毒或洗滌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及 食品包裝之物質。
- 第 7 條本法所稱食品業者,係指經營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 、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經營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食品用洗潔劑 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
- 第 8 條本法所稱標示,係指於下列物品用以記載品名或說明之文字、圖畫或記號︰ 一、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包裝或說明書。 二、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之本身或外表。
- 第 9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 為縣(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