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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食品衛生管理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0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9年2月9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03159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40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 第七章 附則
  • 第 37 條
    本法關於食品器具、食品容器之規定,於兒童直接接觸入口之玩具準用之。
  • 第 38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食品業者申請審查、檢驗及核發許可證,應收取審查費、 檢驗費及證書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39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40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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