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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食品衛生管理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7 年 06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80101號令修正公布第2、11、12、17、19、20、24、29、31~33、36條條文;並增訂第14-1、17-1條條文
  • 第 七 章 附則
  • 第 37 條
    本法關於食品器具、食品容器之規定,於兒童直接接觸入口之玩具準用之 。
  • 第 38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食品業者申請審查、檢驗及核發許可證,應收取 審查費、檢驗費及證書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39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40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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