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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健康食品管理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69821號令修正公布第2、3、14、15、24、28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5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 第 七 章 附則
  • 第 30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31 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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