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理 (燙) 髮、美容業
- 第 19 條理 (燙) 髮、美容業使用之工具、毛巾應保持整潔,每次使用後應洗淨並 有效消毒。
- 第 20 條使用之圍內或頭墊,應保持清潔,使用時接觸顧客身體者,其接觸部分應 另加清潔軟紙。
- 第 21 條盥洗池盆每次使用後應即排水,並以清潔劑清洗乾淨。
- 第 22 條使用之化妝品應合於規定,並不得自行調製。
- 第 23 條營業場所之設備規定如左: 一 理 (燙) 髮、美容座椅。 二 顧客休息處所。 三 流水式盥洗盆。 四 工具消毒設備及透明、堅固貯藏櫃。 五 工具、口罩、工作服,每一從業人員應有二套以上,毛巾、圍巾以白 色或淺色為原則。 六 放置外傷藥品之急救箱。 七 容納碎髮之有蓋容器,並將碎髮隨時清掃倒入。 八 地面、台度應用不透水不納垢之材料建築。 九 天花板、牆壁、門窗,應整潔、堅固、美觀。 十 照明度應在二百米燭光以上。 十一 二氧化碳濃度在百分之零點一五以上。
- 第 24 條從業人員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 手部應保持清潔,工作前應洗手。 二 工作時應穿著淺色整潔工作服,修面時應戴口罩。 三 不得為顧客挖耳或用指甲為顧客搔頭。 四 修面時,剃刀或肥皂泡應用潔淨軟紙擦拭,剃刀重覆使用時須拭淨並 有效消毒。 五 刮鬍使用之杯、刷每次用後應洗淨並有效消毒。 六 患有傳染性皮膚病之顧客應予拒絕服務,事後發現時應將接觸之用具 丟棄、或洗淨並有效消毒。
- 第 24-1 條理髮、燙髮、美容業者應僱用經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人數之領有相關職類之 技術士證者始得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