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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6-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81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1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81)府法三字第81039898號令修正發布
  • 第 七 章 衛生服務業
  • 第 44 條
    從業人員應穿著白色或淺色工作服。
  • 第 45 條
    供應毛巾、紙巾應為淺色且經清潔、消毒並密封於潔淨之塑膠袋內,包裝 袋上並應註明供應廠商名稱、地址、電話。
  • 第 46 條
    衛生服務業供應之毛巾、紙巾應經衛生主管機關檢驗並符合左列規定: 一 外觀清潔並無破損。 二 無不良之臭氣,但適度之餘氯氣不在此限。 三 大腸桿菌為陰性。 四 螢光增白劑為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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