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章 衛生服務業 第 44 條 從業人員應穿著白色或淺色工作服。 第 45 條 供應毛巾、紙巾應為淺色且經清潔、消毒並密封於潔淨之塑膠袋內,包裝 袋上並應註明供應廠商名稱、地址、電話。 第 46 條 衛生服務業供應之毛巾、紙巾應經衛生主管機關檢驗並符合左列規定: 一 外觀清潔並無破損。 二 無不良之臭氣,但適度之餘氯氣不在此限。 三 大腸桿菌為陰性。 四 螢光增白劑為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