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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6-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81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1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81)府法三字第81039898號令修正發布
  • 第 八 章 附則
  • 第 47 條
    違反本規則規定者,其處理方式如左: 一 情節輕微者,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善。 二 逾期不改善或情節重大者,依有關法令處罰之。
  • 第 48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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