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45 條執行本法防治工作著有績效之人員、醫療 (事) 機構及其他相關團體,應 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46 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47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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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傳染病防治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8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3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14274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47條
(原名稱:傳染病防治條例;新名稱:傳染病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