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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農業發展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5 年 0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75年1月6日總統(75)華總(一)義字第0056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
  • 第五章 農業金融與保險
  • 第 41 條
    政府應設立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策劃審議 農業金融政策、農業金融體系、農貸計畫、農貸利率及農貸資金籌措分配等事項;其設置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第 42 條
    為協助農民取得農業經營所需資金,政府應建立農業信用保證制度,並予獎勵或補助。
  • 第 43 條
    為安定農民收入,穩定農村社會,促進農業資源之充分利用,政府應舉辦農業保險。 在農業保險法未制定前,得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分區、分類、分期試辦農業保 險,由區內經營同類業務之全體農民參加,並得委託農民團體辦理。 農民團體辦理之農業保險,政府應予獎勵與協助。
  • 第 44 條
    農業生產因災害受損,政府得協助融通資金,輔導其迅速恢復生產,並依勘報災歉條例減 免田賦或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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