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農業金融與保險
- 第 41 條政府應設立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策劃審議 農業金融政策、農業金融體系、農貸計畫、農貸利率及農貸資金籌措分配等事項;其設置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第 42 條為協助農民取得農業經營所需資金,政府應建立農業信用保證制度,並予獎勵或補助。
- 第 43 條為安定農民收入,穩定農村社會,促進農業資源之充分利用,政府應舉辦農業保險。 在農業保險法未制定前,得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分區、分類、分期試辦農業保 險,由區內經營同類業務之全體農民參加,並得委託農民團體辦理。 農民團體辦理之農業保險,政府應予獎勵與協助。
- 第 44 條農業生產因災害受損,政府得協助融通資金,輔導其迅速恢復生產,並依勘報災歉條例減 免田賦或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