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農業研究及推廣
- 第 64 條為提高農業科學技術水準,促進農業產業轉型,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農業 試驗研究機構,加強農業試驗研究及產業學術合作,並推動農業產業技術 研究發展。 中央主管機關為落實農業科技研發成果於產業發展,應依法加強農業科技 智慧財產權之管理及運用,並得輔導設置創新育成中心。 前項創新育成中心之設置及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65 條為確保並提升農業競爭優勢,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教育及科技主管機 關,就農業實驗、研究、教育、訓練及推廣等事項,訂定農業研究、教育 及推廣合作辦法。 中央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農業專業訓練,並應編列預算,獎助志願從事農 業之青年就讀相關校院科、系、所及學程,以提升農業科技水準及農業經 營管理能力。 主管機關辦理農業推廣業務,應編列農業推廣經費。
- 第 66 條為擴大農場經營規模,鼓勵農民轉業,主管機關應會同職業訓練主管機關 ,對離農農民,專案施以職業訓練,並輔導就業。
- 第 67 條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置農業推廣人員,辦理農業推廣業務,必要 時,得委託校院、農民團體、農業財團法人、農業社團法人、企業組織或 有關機關 (構) 、團體辦理,並予以輔導、監督及評鑑;其經評鑑優良者 ,並得予以獎勵。 前項評鑑項目、計分標準、成績評定、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67-1 條提供農業推廣服務者,得收取費用。
- 第 67-2 條為強化農業試驗研究成果推廣運用,建立農民終身學習機制,主管機關應 建構完整農業推廣體系,並加強培訓農業經營、生活改善、青少年輔導、 資訊傳播及鄉村發展等相關領域之專業農業推廣人員。 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規劃辦理農業推廣及專業人力之教育、訓 練及資訊傳播發展工作。
- 第 68 條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廣人員對農業發展有貢獻者,主管機關應予獎 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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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01號令增訂公布第47-1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2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1項、第8-1條第3項、第4項、第9條、第9-1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第3項、第4項、第13條、第15條、第16條第1項第7款、第18條第5項、第6項、第22-1條、第23條第1項、第24條、第25條第1項、第25-1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30條第1項、第32條第2項、第34條、第35條、第36條、第37條第3項、第38條、第38-1條第1項、第39條第2項、第40條、第41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第45條、第47-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8條、第49條、第50條、第51條第2項、第5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53條、第54條第2項、第3項、第55條、第56條第2項、第58條第2項、第60條第2項、第3項、第62條、第63條、第64條、第65條、第66條、第67條、第67-2條、第68條、第71條、第73條、第75條、第76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