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農村福利與環境維護 第 45 條 為增進農民經營農業意願,改善農村生活環境,政府應籌撥經費,加強農村基層建設,推 動農民生活福利措施,充實農村醫療設施。 農村社區之更新,得實施重劃或區段徵收;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 46 條 為維護農業生產及農村生活環境,主管機關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農業生產對環境之污染 及其他對農業生產、農村環境、水資源、土地、空氣之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