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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農業發展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0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9年1月26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90001737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77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 第 六 章 農業研究及推廣
  • 第 64 條
    為提高農業科學技術水準,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加強農業試驗研究。
  • 第 65 條
    為因應農業發展需要,主管機關應會同教育及科技主管機關,就農業實驗 、研究、教育、訓練及推廣等事項,訂定農業研究教育推廣聯繫方案,分 別或合作實施。 實施前項方案,應編列預算,獎助志願從事農業之青年就讀農業校、院, 並加強辦理農業專業訓練,以提升農業科技水準。
  • 第 66 條
    為擴大農場經營規模,鼓勵農民轉業,主管機關應會同職業訓練主管機關 ,對離農農民,專案施以職業訓練,並輔導就業。
  • 第 67 條
    主管機關應加強農業推廣工作,並充實各專責單位,必要時得委託農業院 校、農民團體、企業組織或有關機關、團體,辦理農業推廣,並輔導、監 督。 農業推廣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68 條
    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廣人員對農業發展有貢獻者,主管機關應予獎 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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