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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農業發展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5 年 0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75年1月6日總統(75)華總(一)義字第0056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
  • 第七章 農業研究與推廣
  • 第 47 條
    農業主管機關應會同教育及科技主管機關,因應農業發展需要,就農業實驗、研究、教育 、訓練及推廣等事項,訂定農業研究教育推廣聯繫方案,分別或合作實施。 實施前項方案,應編列預算,獎助志願從事農漁業之青年就讀農漁業院、校,並加強辦理 農漁民職業補習教育,以提高農漁業科技水準。
  • 第 48 條
    為擴大農場經營規模,鼓勵農民轉業,農業主管機關應會同職業訓練主管機關,對離農農 民,專案施以職業訓練,並輔導就業。
  • 第 49 條
    為提高農業科學技術水準,各級農業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加強農業 試驗研究。
  • 第 50 條
    農業主管機關應加強農業推廣工作,並充實各專責單位,必要時得委託農業院校、農民團 體、企業組織或有關機關、團體,辦理農業推廣,並輔導、監督農業推廣以法律定之。
  • 第 51 條
    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廣人員,對農業發展有貢獻者,農業主管機關應予獎勵。 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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