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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農業發展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0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9年1月26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90001737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77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 第 八 章 附則
  • 第 75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受理申請登記、核發證明文件,應向申請者收取審 查費、登記費或證明文件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76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77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施行滿兩年,由中央主管機關檢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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