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八 章 附則
- 第 75 條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受理申請登記、核發證明文件,應向申請者收取審 查費、登記費或證明文件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76 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77 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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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農業發展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2 年 0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2年2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200080號令修正公布第3、5、8、16、17、20~22、26、27、30~32、36、37、39、43、52、54、55、63~65、67、69、74、77條條文;增訂第8-1、9-1、22-1、25-1、67-1、67-2條條文;並刪除第11、1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