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附則
- 第 37 條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山胞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 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 山胞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第 38 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39 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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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類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7 年 0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87年1月7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8600284230號令修正公布第6、9、10、12、15、17、25、33~35條條文;增訂第15-1、30-1、35-1條條文;並刪除第7、24、30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