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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類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05 月 17 日
中華民國89年5月17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18400號令修正公布第2~4、6、11、16、22、28條條文
  • 第 五 章 附則
  • 第 37 條
    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山胞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 。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 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山胞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 之。
  • 第 38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39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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