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附則
- 第 37 條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山胞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 。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 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山胞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 之。
- 第 38 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39 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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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類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1年6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20580號令修正公布第12、16條條文;並增訂第12-1、32-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