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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民國 114 年 0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013971號令修正公布第2、19、21、21-1、37、51、51-1、52條條文;並增訂第50-1條條文
  •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55 條
    適用本法規定之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
  • 第 56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57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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