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產業發展類
野生動物保育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66561號令修正公布第35、40條條文
  •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55 條
    適用本法規定之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
  • 第 56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57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 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