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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類
水土保持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3 年 10 月 21 日
中華民國83年10月21日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6295號令修正公布第4、7、8、13~16、19、23、33條條文
  • 第六章 獎勵
  • 第 3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酌予補助或救濟: 一、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增進公共安全而蒙受損失者。 二、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交換土地或遷移而蒙受損失者。 三、因實施第二十六條緊急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而傷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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