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獎勵
- 第 3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酌予補助或救濟: 一、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增進公共安全而蒙受損失者。 二、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交換土地或遷移而蒙受損失者。 三、因實施第二十六條緊急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而傷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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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類
水土保持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2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2年12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35601號令修正公布第6、12條條文;增訂第6-1、14-1、38-1、38-2條條文;並刪除第13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