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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類
水土保持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3 年 10 月 21 日
中華民國83年10月21日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6295號令修正公布第4、7、8、13~16、19、23、33條條文
  • 第八章 附則
  • 第 37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38 條
    為落實本法保育水土資源,減免災害之目的,主管機關應擬定輔導方案,並於五年內提出 實施水土保持之成效報告。 前項輔導方案,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核備。
  • 第 39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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