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則 第 37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8 條 為落實本法保育水土資源,減免災害之目的,主管機關應擬定輔導方案,並於五年內提出 實施水土保持之成效報告。 前項輔導方案,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核備。 第 39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