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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類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0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9年2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林字第890106407號令修正發布第2~4、8、11、21、23~25條條文
  • 第 五 章 附則
  • 第 40 條
    本細則發布施行前,已核准尚未完工之水土保持計畫,得依原核定計畫繼 續施工。但本細則發布施行後,原核定計畫有變更時,仍應依第十八條規 定辦理。
  • 第 41 條
    本法及本細則所定書、證、表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42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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