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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獸醫師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48 年 0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48年1月6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38條
  • 第五章 附則
  • 第 35 條
    違反本法第八條、第十三條之規定者,處二百元以下罰鍰。
  • 第 36 條
    凡依其本國法律,准許中華民國人民考試獸醫或執行獸醫業務之國家人民 ,得依本法取得獸醫師、獸醫佐資格並執行獸醫業務。
  • 第 37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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