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則 第 35 條 凡依其本國法律,准許中華民國人民考試獸醫或執行獸醫業務之國家人民,得依本法取得 獸醫師、獸醫佐資格並執行獸醫業務。 第 36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第 37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