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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獸醫師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51 年 06 月 12 日
中華民國51年6月1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條條文;並刪除第18條;第19條改為第18條,以下條次遞改之
  • 第五章 附則
  • 第 35 條
    凡依其本國法律,准許中華民國人民考試獸醫或執行獸醫業務之國家人民,得依本法取得 獸醫師、獸醫佐資格並執行獸醫業務。
  • 第 36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 第 37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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